你累了嗎?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:認識過勞死
據日本《朝日新聞》報導,2011年,一名生前擔任大型英語會話學校Amity講師的女性自殺,金澤勞動基準監督署(勞基署)在今年5月認定其為工傷,判斷長時間「在家加班」是導致該女性自殺的主要原因。
儘管該女性自殺前處於獨居狀態,搜尋證據證明其在家時的工作量較為困難,但勞基署進行特別處理,透過該女性製作的大量教材等,推斷出工作時間。
今年9月,東京地方法院也做出類似判決。(蘋果日報)
日本政府也從本月起實施《過勞死等防止對策推進法》,將過勞死與過勞自殺防治措施規定為國家責任。
反思台灣今年則發生過一起案例,一名從事媒體公關業的女性,因主管習慣在下班後用手機通訊軟體交代工作,使其經常加夜班,導致中風而死。最後勞保局判定,這名女性的死亡原因為職業災害,成為台灣首宗「通訊軟件加班過勞死」案例。
根據台灣勞動部研究報告,2012年台灣以年總工時2141小時,名列全球工時第3高的國家,遠遠超越歐、美等先進國家。隨著科技革新改變傳統工作模式,手機即時通訊軟體的發明變相成為延長工時的工具。
現行《勞動基凖法》規定,勞工只要在約定的工作時間外接到工作訊息,就算是加班,若公司拒給加班費,勞工可提出申訴。然而,《勞基法》並未限制以何種形式交辦工作才算加班,導致在加班的判定上有許多困難,使勞工無所適從。(自由時報)
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說,該名在媒體公關業工作的女性,負責媒體宣傳,除時常需接聽記者電話,還被主管要求時時監看媒體報導;該女去年五、六月間有天下班時在公司樓下昏倒,送醫後證實是中風,在醫院昏迷一個多月後不幸去世。
勞保局昨證實有此案例,但不公布細節。據了解,該女被認定為職災死亡,家屬獲給付一百九十七萬五千元,較非職災死亡多四十三萬八千五百元。(蘋果日報)
過勞死,源自日語,是一種職業性的突然死亡,因工作過度致死。其原因為由壓力引起的心臟病發作,或是長期疲倦所導致的中風致死。第一宗有紀錄的過勞死個案發生於日本,當中一名工作在日本最大的報紙公司二十九歲的海外運輸部男員工,在他工作期間突然中風身亡。事件最初不為留意,直到1980年代泡沫經濟破滅,同公司幾位較高職位的行政人員正值壯年,卻在沒有明顯疾病的情況下猝死。當地傳媒馬上針對事件報導,並很快把這種現象稱為「過勞死」。在1987年,由於過勞死現象受到大眾的廣泛關注,日本勞動省不得不就因工作猝死的人數作出統計。
台灣過勞死的現象在於資方濫用責任制,使員工不得不超時工作以免被遣散。2011年台灣為減低過勞死,開始讓員工超時工作的資方加以罰則,但被資方認為是妨礙投資。(wiki)
勞委會(已改制為勞動部)99年底,已修正過勞死認定,最大的改變有三項:
1. 取消高門檻工時認定,同時將發病前半年每月加班時數門檻,由四十五小時降為三十七小時。
2. 過勞死認定從勞保局改由職業病醫師依照工作型態綜合認定,不以加班時數為惟一指標。
3. 過去勞資各說各話,如今改為由資方負責舉證,雇主除非能夠證明勞工不是過勞死,否則將採認勞工說法。
認定為過勞死的勞工,可以領到的賠償,是四十五個月的實質薪資,其中,勞保局給付投保薪質的45倍,差額由雇主負擔。(天下雜誌)
勞動部近日預告,領有乙級技術士證照的美容美髮人員、銀行業經理職以上人員、證券商外勤高級業務員、廣告業創作人員、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的起重船船員、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等14類工作,2015年元旦起,排除適用責任制,回歸法定工時規定,每天最多只能上班8小時,約有數萬人受惠。(中國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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